连城这两位司机酒后驾车出事故,体内酒精含量竟高达……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对广大驾驶人来说
这是安全行车的前提
但仍有不少驾驶人心存侥幸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两位“酒司机”在以身试法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案例一
都是醉驾惹的祸 摩托车斑马线上撞行人
12月14日22时38分许,连城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北大西路信用社门口发生一起摩托车撞倒行人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经查,黄某驾驶闽F3***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事发路段左转弯时碰撞横过斑马线的李某。造成李某、黄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黄某体内酒精含量202mg/100ml,涉嫌醉驾。
案例二
男子醉驾 “起飞”失败 径直冲进环岛花圃
12月14日21时54分许,付某驾驶浙CV***W号小型轿车行经连城县大榕树路段时,因饮酒,意识变差,把环岛当成直路,导致车辆冲进大榕树环岛花圃,事故造成车辆及花圃受损,所幸付某系了安全带,并无大碍。
经询问得知,付某当晚和同事一起吃饭喝酒,大概喝了两杯白酒,之后同事送其回酒店休息,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因肚子饿了,便抱着侥幸心理独自一人酒后开车出门吃夜宵,没想到回酒店的路上就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付某体内酒精含量181mg/100ml,涉嫌醉驾。
后经抽血鉴定,付某血液内酒精含量155.9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酒驾成本高
你的人生输不起
酒驾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与“罪”相连 “驾”与“家”同重
请您时刻提醒自己和身边的人拒绝酒驾!
珍爱生命向酒后驾车说“NO”!!!
来源:连城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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